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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龙卡泰康商旅意外保险说明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02月04日
一、保险说明
博龙卡泰康商旅意外保险说明是重庆博龙科技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精诚合作,专为广大商旅人士量身订做的低保费高保障的商旅人身意外保险产品。
二、被保险人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65周岁的公民均能享有此项服务。
三、保险责任
此商旅意外保险是指作为被保险人的会员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火车、轮船和汽车时,因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内造成身故或残疾的人身意外保险,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依据相关条款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
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共为人民币530000元,其中:
A类风险:人民币20000元;
B类风险:人民币100000元;
C类风险:人民币400000元;
以及遭受以上三类风险所承保的商旅急难医疗救助,限额10000元。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六、出行次数
不限出行次数。
七、保险生效
每一被保险人生效时间为博龙卡开出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八、责任细则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B: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C: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3类风险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任一类风险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三)商旅急难医疗救助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受以上三类风险承担商旅急难医疗救助责任,限额一万元。责任范围如下:
1. 中文热线电话: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需要求援,提供24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  安排就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患急性病需要立即到医院治疗时,可安排其至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包括为其办理入院保证金。
3.  转院治疗: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更适当之医院接受治疗。
4.  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时,如不能跟旅游团一起返回出发地,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回国或原居住地。保险人给付返程交通费用,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
5.  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未成年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保险人给付返程交通费用,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
6.  后事安排: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不幸身故,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人给付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住宿费用,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7.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造成身故,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保险人按实际支出运输费用给付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
九、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3.  被保险人殴斗、醉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十、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有其他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索赔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十二、保险金申领
1.在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及承担由于无法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而导致的后果,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2.  领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博龙卡卡号、博龙卡申请单;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3.申请人应于出院后十日内凭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查勘、调查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4.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理赔资料齐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赔付。
十三、名词释义
1.本说明所述"保险人"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本说明所述“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3.本说明所述“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此保险生效之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未曾接受治疗,且在商旅途中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4.本说明所述“医院”,在国内指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在国外指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综合医院。
5.本说明所述“住院”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12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保险人仅对该日前住院治疗负保险责任。
6.本说明所述“运营汽车”指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款的运营类汽车,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长途汽车、客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地铁和轻轨。
 来源: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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