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健康360° >> 消费 >> 消费时讯 >> 正文
北京“电信运营商最终解释权”被取消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1月18日
   11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通讯管理局联合对外公布了《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与《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新的示范文本对多年来电信运营商沿用的电话入网合同存在的6大霸王条款做出修改,令消费者反感的“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某某电信公司”的条款在新的示范文本中被删掉。
  ●电信消费迅猛增长促成示范文本出台
    随着电信产业的迅猛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电信服务投诉率始终居高不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的数据显示,电信服务申诉量在2004年服务类申诉中位居第一。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说,为治理电信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电信市场交易环境,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合同法》以及有关电信管理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准确全面、便捷实用”的原则,从2004年年底开始,着手对规范电信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草拟了《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6月28日至7月7日通过“首都之窗”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市民留言416条,邮件25件。
    为提高示范文本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实用性,两局又于7月28日共同召集消费者代表、通信公司、消费者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电信专家、法律专家、新闻媒体等召开了公开听证会,根据网上和听证会上一些市民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示范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据了解,新出台的这两个合同示范文本,是目前国内出台的第一种调整电信交易关系的合同示范文本。新的示范合同文本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启用。
  ●示范文本适用于移动电话和固话入网交易
    据王珊介绍,两种示范文本分别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的先使用后付费类的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入网交易。小灵通、神州行、动感地带、如意通等预付费类入网交易,因为续费、缴费方式和办理手续等内容与前者不同,所以没有纳入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据了解,示范文本由合同条款与入网登记单两部分共同组成。合同条款是对电话入网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入网登记单则由双方填写身份信息资料、付款方式等个性化内容,通信公司可参考示范文本样式自行设计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入网登记单。
  ●通讯公司对用户资料须尽保密义务
    示范文本针对电话入网交易的实际特点,特别是针对过去容易被忽略或被有意规避的一些内容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在入网要求方面,删去了只能凭本地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的规定,改为个人用户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明确了用户提供担保的有关内容,保障了通信公司依法收取通信费用的权利。
    在用户资料条款中规定了用户保证入网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妥善保管服务密码的义务,同时规定了通信公司对用户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通信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个示范文本还对费用标准、资费调整、费用缴纳、欠费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并强调双方对通信费用都有主动进行风险控制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开通收取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的,通信公司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在服务质量方面,规定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电话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服务障碍、错停机错销号、功能开通或取消方面的失误,规定通信公司应在时限内纠正,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因技术进步而发生网络整体升级换代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示范文本规定,通信公司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用户,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用户可就解决方案中的有关内容与通信公司进行协商。
    固定电话入网合同中除了与移动电话相通的一些内容外,还取消了住宅用户新装电话同名、同址申请3部以上需办理预付费入网手续的规定,并规定因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原因,需变更已分配给用户使用的电话号码的,应提前45日告知;如需变更电话后4位号码的,应允许用户在一定范围内免费选择新号;电话号码更改后,通信公司应在45日内连续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
  ●四种情况下运营商可以停机
    合同示范文本同时也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运营商可以停机。这四种情况分别是:
    一是通信公司发现用户登记资料不真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并且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或用户未及时配合更正的,通信公司有权停机。二是用户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通信公司有权停机。三是当用户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通信公司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通信公司有权停机。四是在固定电话入网交易中,用户违反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利用其享有的电信服务进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未经通信公司同意,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通信公司有权停机并解除合同。
    为了保证通信公司履行停机告知义务,示范文本明确规定:“通信公司依合同约定对用户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来源:39健康网  作者:贾 君

            【专家热线】  【进入论坛】  【网上投稿】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 国家质检总局:雀巢问题奶国内没进口 (2005.11.25)
  • 柳州市屠宰办竟是“问题肉”黑窝点 (2005.11.25)
  • 刘晓庆代言 太极番茄胶囊夸大宣传 (2005.11.25)
  • 调查:国人互联网生活以娱乐为主 (2005.11.23)
  • 上海市消保委向习惯性霸王条款开刀 (2005.11.16)
  • 家用电器消费莫入误区` (2005.11.15)
  • 河南湟川百余名学生饮奶中毒 (2005.11.11)
  • 每周质量报告:家具甲醛超标让人有家难回 (2005.11.08)
  • 信产部专家:屏蔽垃圾短信不会侵害用户隐私 (2005.11.01)
  • 国家质检总局:部分PVC保鲜膜含有害物质 (200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