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巡逻兵”飞行表演队原定在北京举行的飞行表演因天气原因被取消,由于组织方拒绝退票,引出了消费者状告票务公司的诉讼。虽然这场纠纷已经随着今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消费者胜诉而告一段落(详见本报10月14日A2版相关报道),但类似的“本票售出,概不退换”的情况还有不少。 记者暗访 电影票、演出票售出难退 11月14日,记者对北京的多家票务机构和电影院进行了暗访,发现几乎所有的电影票、演出票都是“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向中国票务在线的热线订票电话预定11月18日上映的《哈里·波特与火焰杯》的电影票,同时向工作人员提出,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天无法去看电影,预定的电影票是否可以退掉?对方做出了否定的回答:“肯定不行,电影票一经售出就不能退换。”她告诉记者,这是影院内部的规定,并建议记者应该先安排好时间再来订票。 记者又向首都票务在线预定帕瓦罗蒂巡回演唱会的票,得到的也是类似的回答——“卖出去的票不能退”,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主办方的要求。 票务公司不能退票,那直接从电影院买的票又如何呢?记者与北京海淀剧院联系,对方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能退票,虽然当天会有同一部电影的多场放映,但是也不能改签为其他场次的。“这是为了票房,如果票随时能退,那我们就不好工作了。”工作人员说。 北京一家大型演出公司企划部的李小姐告诉记者,能否退票都是由每个企业自己掌握,“主办方自己说了算,不过大部分演出主办方都不愿意退票。也有能退的,主要看工作人员心情了,她要是不愿意退也没办法。一般来说,离演出时间越早就越好退票,如果已经临近演出,那就肯定不能退票了,如果演出当天大家都来退票,那主办方还挣什么钱”? 在采访中,不少消费者表示,现在的电影票一般要五六十元一张,演出票就更贵了,数百元、数千元,不能退票,对消费者来讲损失太大了。 律师把脉 “概不退换”不符合《合同法》 演出公司、电影院不退票的理由似乎都很充分,但这些理由合理吗? “如果用《合同法》来衡量的话,‘本票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有强制消费的嫌疑。”北京隆安律师事物所的陈旭律师告诉记者,“‘概不退换’是售票一方单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条款,按照民法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在这个交易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并没有协商的权利,只有被动接受。” 陈旭表示,合同的一方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是可以退出的,但是必须付出相应代价,“难道一定是所购票作废这么大的代价吗?而且这个条款还是单方面拟订的,这显然不公平。”陈旭对记者说。 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也认为,“本票售出,概不退换”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他认为,“概不退换”是合同出具方在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售票方并未做出说明。由于是单方出具的格式条款,因此也不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概不退换’?如果是演出组织方或者影院的原因造成演出、电影无法正常进行的,那是不是也不能退换?”邱宝昌质疑道:“公平的条款不应该加重对方的责任,而这个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而且这个条款也没有经过与消费者协商,只要消费者买票就必须接受,这显然不公平,应该是无效的。” 消协建议 建立类似火车票飞机票的退票制度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认同“本票售出,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飞机票、火车票都可以退,电影票、演出票为什么不能退?举个例子,如果某人买了票,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病了,那这票能不能退呢?”邱建国表示:“我觉得这是应该退的,当然,售票方也可以收取合理的手续费。”邱建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可以仿效飞机票、火车票的退票方式制定电影票、演出票的退换票制度。比如:规定离演出开场前几天退票,要扣掉一部分票款作为手续费,退票时间离开演时间越近,所要扣的手续费也越多,到开场前多少小时就不能退了等等。 “主办方的活动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那消费者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完成合同就必须承担所有损失吗?”邱建国表示:“如果建立类似飞机票、火车票的退票制度,既保证了演出方、电影院的利益,也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