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3·15”,真假“小肥羊”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肥羊餐饮公司)赔偿15万元。 小肥羊餐饮公司的前身为包头小肥羊酒店。2002年,小肥羊餐饮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小肥羊火锅汤料”,生产厂家是华程公司。 去年6月26日,小肥羊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华程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去年11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华程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小肥羊餐饮公司赔偿15万元。华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华程公司认为,“小肥羊”是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属于通用名称,公司2000年将“小肥羊火锅汤料”上市,不仅没有损害小肥羊餐饮公司的利益,而且还为其发展带来便利。 小肥羊餐饮公司则认为,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当地确实习惯将一两岁的小羊叫做“小肥羊”,但在市场中,“小肥羊”代表的是该公司的服务,公司在1999年就注册使用了“小肥羊”商标。 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华程公司在不能证明其对“小肥羊”这一商标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使用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的字样作为产品标志,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这一行为构成对小肥羊餐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