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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旧包装”食用油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03月14日

  孝感市消费者委员会2004年第8号消费警示

  今年三季度,我市消委系统共受理食品的投诉40起,占百货类投诉总量的25.8%。较细心的消费者不明白为什么食用油的产品标识,一会儿是“新包装”,一会儿又是“老包装”?消费者常常质疑“旧包装”的食用油还能买吗?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4日发布规定:推迟原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大豆油》、《花生油》国家标准,延至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新的花生油、大豆油的国家标准属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其核心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原产国(即原材料的产地),二是加工工艺(即“压榨”还是“浸出”),三是原料中是否是转基因。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标识上标明的内容,选择自己喜爱的食用油。规定中同时考虑到企业按新标准组织加工生产和重新印制产品标签有一定的难度,其准备和调整的时间不足,在2004年10月1日前,食用油仍可沿用原包装(即旧包装)。据悉,此举旨在于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提高我国产品和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按照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协议的要求,调整各级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增加标准化的透明度,使其更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孝感市消费者委员会提示广大消费者:由于上述原因,在过渡时期,市场上出现不同产品、甚至同一产品间,其产品标识有新旧两种包装的现象不足为奇,消费者完全可以放心消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停售“旧包装”的食用油,购买时一定要慎重。对于消费者已于2004年10月1日前购买的食用油,只要其仍在保质期内,消费者完全可以放心食用。

  (湖北省孝感市消费者委员会) 

  相关链接:[食品安全周]三九关注食品安全之食用油篇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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