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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非典”第一张罚单
http://www.39.net     时间:2004年10月27日

     虽然今年4月北京、安徽的“非典”疫情已经过去了很久,但“十一”过后,对上次“非典”疫情的责任方——CDC病毒所的2万元行政处罚仍引起了各方关注。先前对病毒所的有关负责人已经做了行政处分,这次迟来的行政罚款的目的又何在呢?

  卫生监督所是依法办事

     10月14日,北京市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向中国疾控中心(CDC)病毒病预防控制所(以下简称病毒所)送达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书,理由是由于其实验室安全管理不善、执行规章制度不力、技术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实验室污染和工作人员感染,从而导致了今年4月SARS在北京、安徽传播,并致使数人发病、一人死亡的后果。

     这张2万元的行政处罚书,被称为是因“非典”而出现的“第一张罚单”。

     其实早在这之前,因为今年4月的SARS事件,卫生部已经下达了行政处分决定,即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同意其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病毒病控制所所长、分管副所长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腹泻病毒室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北京市宣武区卫生监督所这一很常规的执法行为,却因为和SARS有关而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光。同时,也有很多人表示疑惑:因为今年的SARS事件,中国CDC病毒所的负责人已经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为何还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呢?这是不是二次处罚呢?它是卫生部直属单位,宣武区卫生监督所有权对它进行处罚吗?

     10月19日上午,记者打电话到宣武区卫生监督所寻求答案。该所办公室的一位男子听完记者的采访要求后,以“我们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为由挂断了电话。

     卫生部已经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分,此事可算是尘埃落定。那么,宣武区卫生监督所为何不能对自己下发的行政处罚做出解释呢?记者对此颇多疑惑,这让人想起了去年非典时期的一句名言——谣言止于公开,感觉卫生监督部门不应该对媒体采取躲避态度。
    随后,记者从宣武区卫生监督所的上级部门——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获知了处罚CDC病毒所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对此处罚依据进行了解读。岳运生说,宣武区卫生监督所对病毒所的处罚是依法办事,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他解释说,按照《实施办法》第66条的规定,即造成传染病的医学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即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或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他同时说,按照《实施办法》第41条的规定,即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种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和指导,宣武区卫生监督所是可以对位于辖区内的CDC病毒所进行处罚的。

   卫生监督部门难辞其咎

     因为今年4月的北京、安徽SARS事件,CDC病毒所及CDC的相关领导已于6月底引咎辞职和被“革职",而如今还要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罚单,他们对此持什么观点?又是如何认识的呢?
     10月19日,记者发传真到CDC办公室联系采访事宜,得到的答复是“已经将采访要求上报有关领导,等待通知吧。”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能得到采访通知。

     同为从事科研工作的卫生事业管理硕士梁剑芳对宣武区卫生监督所的行为不能理解:“这件事已经过去那么长时间了,要处罚早就应该处罚了。”梁剑芳认为,这好像是卫生监督部门在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满足一下行政上的程序需要,“处罚2万元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他同时说,今年4月发生的SARS事件,是实验室感染造成的,但有关部门已经免除了造成SARS病毒泄漏的那名科研人员的责任。“这主要是科研认识上的不足造成的,麻痹大意了。”科研人员在病毒灭活上使用的方法自认为是彻底的,而事实上并不彻底,“而造成这一点的直接原因是缺乏提醒机制,这正是卫生监督部门的失职行为,它没有尽到对辖区医疗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核实、检查的责任,因此说SARS事件中卫生监督部门是难辞其咎的。”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系教授顾海兵也对宣武区卫生监督所提出了质疑:究竟能有多大的监督能力?现在对CDC病毒所开罚单、事后监督,那么事前进行监督了吗?在你的辖区发生SARS泄漏的事件就没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吗?

     岳运生律师说,按照《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以下监督管理职权,即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谁来执掌CDC病毒所

     今年4月,北京、安徽发生非典疫情后,卫生部组成包括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的专家组,对疫情来源进行了彻底调查。调查认定,这次非典疫情源于实验室内感染,是一起因实验室安全管理不善、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技术人员违规操作、安全防范措施不力,而导致实验室污染和工作人员感染的重大责任事故。

     由此,调查组调查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腹泻病毒室跨专业从事非典病毒研究,在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普通实验室内操作非典感染材料,发现人员健康异常情况未及时上报,认定为是“重大责任事故。"

     在卫生部宣布对中国CDC及CDC病毒所相关领导的处分决定后,中国CDC原主任李立明通过其助手发表声明,称自己不是引咎辞职,而是主动辞职,因为“由于今春非典事件给社会造成了一些影响,作为中国CDC主要负责人,的确负有领导责任。”除李立明之外,其他受处分的4人中没有人再对此事发表过任何只言片语。

     中国CDC的一位专家曾对记者表示,身为中国疾控中心主任,李立明除了深入研究非典病毒外,还四处奔波,到重灾区现场指导、向大众宣讲抗非知识,“在去年波及全国的抗非斗争中,他还是立过功的。”不过,该专家同时表示,今年在北京和安徽因为非典病毒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疫情,作为中国CDC主要负责人,李立明的确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提出辞职是负责任的表现。”

     在中国CDC官方网站上,记者发现这样一则招聘启事:根据工作需要,我中心从9月1日起至30日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病毒所所长、副所长。也许由于媒体传播的局限性导致许多人未能及时获知公开招聘信息,病毒所决定将原定9月30日的报名截止日期推迟一个月到10月31日。现在,CDC病毒所所长、副所长仍在招聘中。

     因为“非典”的发生,以及与其相关的今年4月的非典传播事件,CDC及CDC病毒所相关领导的引咎辞职、撤职,还有这个“非典"第一张罚单的名号,让病毒所的领导岗位在外界看来颇像是一只烫手山芋,还有谁斗胆敢坐在这个“火山口"的位置上呢?人们将拭目以待。

  罚比不罚好

     对于此次宣武区卫生监督所处罚CDC病毒所一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乔新生教授认为,处罚程度是轻了些,但罚比不罚好。因为,首先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警钟长鸣,提醒科研人员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也就达到了加强管理的目的。其次,科研机构的人员一般比较注重自己单位的形象,对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会促使他们更加严格谨慎地搞试验。其实,罚多罚少都是象征性的,即对内是个警钟、对外是个警示,建立起这种事故追究制度。

     而早在今年7月,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上曾说,对今年SARS事件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目的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建立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病毒学研究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对这次事故进行严肃处理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广大科研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积极性。

     乔新生教授还说,像病毒、病菌从实验室泄漏出来的事情,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家也曾发生过。对待此类事件应该这样对待,即加强防范、严格管理、给予及时的处罚,但如果处罚过重,就不妥当了。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系教授顾海兵则持不同观点:它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对单位开具罚单不是很好的做法,它没有明确具体责任人,不能将处罚作用落到实处。至少应该划定单位和责任人应具体承担多少责任。 

     顾海兵教授说,他个人认为,这件事没有真正体现法治精神,发生SARS泄漏的事情,追究起来应该是罪,而不是处罚的问题。因为这是重大灾害事故,是有关责任人渎职的问题,而不能以罚款了事。他强调说,就这件事的处理情况看,它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属于定性不准。顾海兵教授说,就今年SARS事件传播的原因,究其根本原因不是哪个部门的责任问题,而是对卫生科研单位如何监督的问题。他建议说,要解决此类问题,就要加强人大监督,让人大代表职业化,对卫生、科研等单位进行定时监督、检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
 

 来源:新闻周报 作者:马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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