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热点专题 >> 聚焦医学领域法律空白 >> 借腹生子 >> 正文
“借腹生子”当否大行其道?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03月30日

  “借腹生子”由民间的偷偷摸摸突然间便公然展露在了阳光之下:一对不孕夫妇公开在媒体上登出欲“借腹生子”的“要约”,随后便有300多人应征。更有一位成都女子公开开价4万元愿“出租”子宫,为长期不孕的夫妇代理受孕。之后,哈尔滨一家大医院率先向媒体公开宣布,该院做的第一例“借腹生子”手术——姐姐和姐夫的受精卵已在其妹妹的子宫里成功妊娠,再过6个月,哈尔滨第一个由“代孕母亲”妊娠的婴儿就能出生。能够拥有自己的孩子是每对已婚夫妇理所当然的愿望,对于那些由于生理或其他原因不能生育的夫妇,“借腹生子”在实现了他们的梦想的同时,也在伦理与法律的边缘发生了不小的碰撞。

  不孕女登广告“借腹生子”

  今年年初,重庆市一位因病无缘实现当母亲愿望的女子余菁和她长期在国外工作的丈夫想尽了办法,却未能得到一子。最后,在医生的建议下,她产生了一个大胆的设想:借腹生子。她把这个想法通过当地媒体公开后,不到10天的时间,便有300多人响应,声称愿意帮助她。

  余菁对应征者有自己的要求:身心健康,兼具中国妇女传统美德和现代都市人的思想意识,无不良嗜好,未沾染不良社会习气,年龄在25~30岁之间,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并且愿意在怀孕期间与余菁夫妇一起去国外生活一年。至于对“代孕母亲”的报酬,余菁说她想比照先例来确定。据了解,成都市有一位女子愿“出租”子宫,开价是4万元,余菁认可了这一价位。

  在欲促成此事的人中,文化程度从大专至本科都有,多数人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一位姓王的女士说 她不认为帮别人生孩子是什么丢脸的事,她愿意试一试。一位李女士则相当开放:“生活太平静了,我想尝试一下,既帮助别人,自己也作一次体验。”还有数十位男士替妻子打探情况。重庆某钢厂的一位男士为自己的妻子报名时说,他的妻子完全符合条件。在电话里他没有过多地谈及报酬的事,他说他首先想到的只是帮助别人。可见,大部分人对此都是持互惠、互利、各取所需的观点。

  按照余菁的意思,为不影响应征者的家庭生活,对方最好是已经离婚的,而对那些和丈夫、孩子一起来应征者,余菁的代理人都婉然拒绝了。经过交谈、比较和筛选,余菁还是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据了解,她已经在通过各种关系寻找那位曾开价4万元“出租”子宫的成都女子。

  哈尔滨一医院为“借腹生子”者提供技术支持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妇产科实验室是专门为不孕不育患者提供诊疗的机构。今年10月,该院向媒体公开宣称,其进行的第一粒“借腹生子”手术已经在“代孕母亲”的体内成功妊娠3个月,并且状况良好,7个月后,哈尔滨第一个借腹所产的婴儿将降临于世。

  据介绍,30多岁的李丽梅(化名)因病将子宫切除,几年来,没有孩子的苦恼一直困扰着夫妻俩。有关“试管婴儿”的报道使夫妻俩豁然开朗:为什么不借助科学的力量,请一个“代孕母亲”来圆自己的梦呢?夫妻二人来到曾多次成功培育“试管婴儿”的哈医大二院妇产科实验室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技术上绝对可行,但“代孕母亲”由谁担任?而且孩子出生后法律上的认定要由他们自己解决。经过半个多月的犹豫和思索,李丽梅和丈夫下决心通过“借腹生子”要一个自己的孩子,并且选定了妹妹李丽虹(化名)作为“代孕母亲”。李丽虹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身体非常健康,在征得丈夫的同意后,决定用自己的身体为姐姐生一个孩子,再当一次母亲。

  在将近两个月的时间里,李丽梅和李丽虹姐妹俩在医生的密切关注下,接受了“代孕母亲”技术。如今,李丽虹已经怀孕4个月,并且母婴状态良好。

  哈医大二院妇产科大夫张秋野认为,“借腹生子”其实就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这就相当于给不育不孕夫妇们建造一个“子宫库”,就是用女方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在试管内形成受精卵后,将其移植到所借助的女性的子宫内,使受精卵妊娠发育,当孩子出世后,归原来夫妇所有。这种方式多为某些因为妻子有子宫疾患或子宫切除后丧失了生育功能的夫妇所采用,并没有像人们所说的那样乱了伦理。

  鉴于一些人对“借腹生子”的不同看法,院方认为:这只是对那些不孕不育患者提供的一种技术支持,站在医生的立场上,用科学技术手段帮助不能生育的妇女做“妈妈”,是符合人道的。只要院方行为谨慎一些,保证自己不卷入以后有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就可以了。

  “借腹生子”,各国官司不断,法律各异

  据了解,对于“借腹生子”这一现象,世界各国都有存在,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连绵不断,然而,各国对此现象或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却大相径庭。

  据报道,在美国,一个“代孕母亲”分娩后却怎么也不忍心与自己十月怀胎后的产儿分离,于是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夫妇将此诉诸法律,“借腹生子”所产的婴儿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的官司打到了法庭上。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受精胚胎只有长到6到8周后才有生命,也才具有人的基本权利。由于受精卵是在代孕母亲的体内由一个非生命体转换为生命体的,于是裁定婴儿的合法母亲是这位十月怀胎的“代孕母亲”。

  在意大利的罗马,一位妻子由于健康原因,虽然可以排卵,却无法妊娠。为了获得自己的孩子,这对夫妇找来了他们的一位朋友做替身妈妈,要求医生将受精卵放在了替身妈妈的子宫中。然而,医生却认为这样的做法违反有关医疗法规,拒绝了夫妇俩的要求。盼子心切的夫妇于是便向法庭提出上诉,要求法庭作出裁决,准许手术进行。

  经过审理,意大利罗马的一家法院同意了这对夫妇的请求,允许他们找一位替身妈妈,用人工授精的方法获得自己的孩子。谁知,这一决定公布后,立即遭到意大利各界的反对。意大利卫生部长罗萨丽娅·宾迪对这一判决提出了批评。她认为,判决不但违反医疗法规,也有悖于意大利的法律。这位女部长还指责说,这种做法“将人的母性变成了一种商品,将生育变成了纯粹的生理现象”。而罗马法院则坚持他们的判决。法官认为,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已经深深改变了传统观念,如今生孩子的妇女,可以不是孩子的真正母亲。

  今年6月22日,为了在法律上规定这一行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了《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香港将设立人类生殖科技管理局,并禁止一切有关胚胎及配子在商业上的应用和交易。草案规定,除非夫妻俩确实患有半性遗传病(遗传在某一性别的婴孩身上的机率特别大的遗传病),否则不可用生殖科技选择婴儿的性别。根据草案建议,生殖科技的应用,只限于已婚夫妇,并禁止一切胚胎和配子在商业上的应用和交易,即商业性的代母服务是违法行为。

  在国内,由“借腹生子”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并呈现渐多趋势。成都28岁的晓菁在刚刚坐完月子后打电话询问有关部门:她替哥哥生了个娃,她能否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原来,晓菁婚后不到半年,老公就背叛了她。自幼丧母的她,一直与长兄相依为命。比她年长10岁的哥哥,既当爹又当妈将她拉扯大,年过三十才娶妻成家。而无意中听到的事实使晓菁很悲伤:嫂嫂患了子宫肌瘤,再也怀不上娃娃了。而这对哥哥无疑是晴天霹雳。在嫂嫂的建议下,三人去了上海,并将哥嫂体外受精后的卵子植于她的体内。

  晓菁称,她“怀孕”后与嫂嫂在贵州农村租了间房,女娃娃出世了,嫂嫂抱着她回到了成都。晓菁独自在贵州坐月子后,却萌发了强烈的母爱。回到成都后,晓菁开始还隔三差五去兄嫂家帮忙“照顾”小不点,望着孩子可爱的脸蛋,她的泪水常常止不住流了出来。

  晓菁找到媒体咨询:“10年、20年后,娃能知道真相吗?若有一天我想去探望她,我还能获得监护权吗?我还是她真正意义上的母亲吗?”

  “借腹生子”引发争论,“打”出我国法律又一盲点

  “借腹生子”的公开运作在国内引发了有关科学与伦理道德的激烈争论。

  反对者认为:“借腹生子”的大行其道必将引发社会伦理的混乱,从而造成混乱的性关系,有伤风化;此外,究竟谁是孩子的母亲难以界定,将来一旦产生纠纷,对于孩子以及孩子血缘上和事实上的母亲来说,造成的伤害究竟有多大;再进一步讲,孩子生下来了,上户口、计划生育指标等涉及法律、政策的问题应该怎样解决,又怎样看待;如果花钱就能找人帮着生孩子的话,将来会不会大家都不愿意生孩子,都花钱请人代劳?为此,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出台法律,严格禁止“借腹生子”行为的发生。

  赞成者认为:这并不违背性伦理道德,社会有义务做出善举帮助每一位渴望成为母亲又不能自己妊娠的妇女圆做母亲的梦;不能生育的夫妇,将自己的精卵结合的产物交给别人代为怀孕,这与将自己的孩子交给别人抚养再领回来,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事情发生在胎儿阶段而已,并且这个过程并不产生乱伦的性关系,也完全不同于非婚生子和私生子,婴儿是合乎道德的“产物”,而院方为他们所做的手术是一种纯技术上的并且充满善意的支持,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拥有自己孩子的权利。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现象在我国法律上是个盲点。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孩子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可见,婴儿按道理应该属于卵子和精子的提供者。那么,给这个受孕胚胎提供养分的“代孕母亲”扮演的又是什么角色呢?我国《民法》又明文规定,不得买卖人体,“出租”人体其实不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吗?为此,有关人士呼吁,相关法律必须尽快出台。  

 来源:39健康网 

            【专家热线】  【进入论坛】  【网上投稿】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 为帮助不育妹妹实现生子愿望 3姐妹共同孕育孩子 (2005.10.27)
  • 借腹生子遭遇法律空白 (2005.03.29)
  • 兄嫂借妹妹之腹生子 抚养权之争陷入法律空白 (2005.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