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此前曾报道首例因试管婴儿引发的纠纷案在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某三级甲等医院擅自改变手术方案存在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夫妻医药费共11434.05元。
原告是一对恩爱夫妻,据他们诉称:2002年3月,因为结婚7年未有生育,于是到某三甲医院就医。当年9月,双方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即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 ,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医院实验室操作人员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即第一代试管婴儿技术),导致治疗失败。他们认为,医院的行为违法,要求医院双倍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中,医院辩称,第一代试管婴儿技术或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二者有不同的适应症,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采取何种技术。而且根据原告当时的情况决定采取第一代技术符合医疗常规,因此其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夫妻因生育障碍到被告医院就医,并与医院的医师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2002年9月,医师在观察了精子后,认为适宜按照“第一代”技术进行治疗,遂按照“第一代”技术操作,但是最终治疗未获得成功。
法院认为:夫妻俩交纳医疗费后还签订了“协议和须知”,医院也进行了治疗,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因为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治疗技术,“协议和须知”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原告方进行治疗,但夫妻俩交纳的检查费与第二代技术收费标准相符,应当认为是对技术方案作出了选择,医院应按照“第二代”技术方案进行治疗。当医院决定采取第一代技术时应征求夫妻俩意见,但医院没有提供夫妻俩同意改变技术方案的证据,故认定医院行为违约。随后,法院当庭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夫妻医药费共1143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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