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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39.net     时间:2004年05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 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 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第三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 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第五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 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 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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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37C医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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