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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网络色情:为儿童权利立法
作者:德珍  来源:《39健康网》  时间:2004.03.12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色情信息普及化和国际化,日渐严重的青少年不良信息问题不但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也得到国际组织的关注,各种旨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或国际规范纷纷出台。

  德国政府自1997年8月1日开始实施《多媒体法》,该法对经营网络信息提出了明确的责任界限,还规定了社会对多媒体信息的许可度,以免未成年人被信息误导和毒害,这是世界第一部对网络实施法律规范的专门立法,对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有着深远影响。
 
  美国政府也十分注重管制儿童色情信息。美国国会在1997年就通过了《反儿童性剥削保护法》,对制造儿童色情者予以处罚,并增加了为商业目的而散布猥亵物品罪的刑罚制度。1998年此法经修改,第一次将利用电脑散布儿童色情的情形纳入其中,规定以任何方式贩卖儿童色情的,最高可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5万美元罚金。1994年美国国会又一次修正有关儿童色情的法律,颁布《儿童性虐待防治法》,对于制造及进口未成年人性描述作品者均予以处罚。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以前的这些立法,对于儿童色情的处罚是以有儿童真实参与及受虐待的情形为处罚前提,但是1996年的《儿童色情防治法》,则进一步扩大了儿童色情信息的范围,将电脑合成或虚拟的儿童色情也列为犯罪。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简称COPA),规定基于商业目的的网站经营者应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控制,使之不能接触,否则应承担罚金、监禁等责任。但是,这条法律却未正式实施过。英国早在1978年的《儿童保护法》中就有特别针对儿童色情图片利用的处罚规定,而网络儿童色情问题则源于恋童症者利用互联网传播以儿童为内容的色情信息。1994年的英国《刑事司法及公用秩序法》对色情信息的管制中,色情图片已包括以电脑资料传输的图片,而且该法第84条对于利用电脑软件将两张以上的图片合成为一张虚拟儿童色情图片也予以处罚。以后修正的《刑事司法及公共秩序法》第160条认定持有不雅或虚拟儿童色情图片者,亦属犯罪,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SBA)1996年7月11日宣布对互联网络实行管制,宣布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该制度自1996年7月15日生效。它是一种自动取得许可证的制度,目的是鼓励正当使用互联网络,促进其在新加坡的健康发展。它依据计算机空间的最基本标准,谋求保护网络用户,尤其是年轻人,免受非法和不健康的信息传播之害。
 
  2001年德国最高刑事法庭宣布,在互联网上散播儿童色情内容同交换类似内容的印刷品没有区别,都将面临最高达15年监禁的处罚。同年,加拿大也立法明确规定,在网上浏览儿童色情内容为犯罪,最多可以被判5年监禁;通过各种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和销售儿童色情内容的图片或录像,包括电子邮件和建立专门的儿童色情网站,也将被处以长达10年的监禁。
 
  在国际规范方面,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各签约国应通过国内法、双边及多边协定防止任何形式的儿童色情信息的散布。欧盟在其1996年10月的一份绿皮书中呼吁各国加强管制互联网上的色情信息,以保障未成年人及人性尊严。1998年国际终止童妓组织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提出了管制互联网上儿童色情的基本原则。提出:(1)各国应立法处罚制造、散布、输入或持有儿童色情物品者;
     (2)以电脑合成的儿童色情图像应予禁止,其处罚应与真实的儿童色情图像相同;
     (3)对儿童色情物品为交易的处罚,不以是否有金钱代价为区分标准,非商业的儿童色情信息的散布及制造也在处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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