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9月底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条例》规定:明年1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的医院、诊所、药店等,非法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和实施人工流产的,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乱卖堕胎药的,不仅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被罚款3000元到2万元。
《条例》规定,下列四种情况可以选择中止妊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离异、丧偶等要求中止妊娠的。中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实施中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使用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中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药品零售企业将禁止销售中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中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实行中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一旦发现有地方非法销售中止妊娠药品,将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到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符合生育条件又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前去堕胎的,将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凡举报非法销售或者使用中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如果人口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漯河内陆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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