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发现违法行为重罚

www.39.net  2007-08-11    

  国务院7月26日颁布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昨日,天津市质量监督局就此专门召开会议,要求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严禁不合格原料入厂。
 
  据悉,《特别规定》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目前,本市重点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平均在97.4%,食品合格率稳定控制在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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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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