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卫生厅:涉隐私临床诊断可注明“特殊”

www.39.net  2007-08-24    

  市民熟悉的感冒药“泰诺”、“白加黑”将不再出现在医生开的处方上,取而代之的是其共同的通用名“对乙酰氨基酚”。昨日,省卫生厅发布《湖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用通用名开处方、电脑处方应打印纸质处方、开处方牟私利取消处方权、处方一定要字迹工整清楚等处方管理新政策一一亮相。《细则》更体现了人文关怀,涉及患者隐私临床诊断可用“特殊”等字样。《细则》将于今年9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

  注明“特殊”字样更体现人文关怀

  《细则》在对麻醉、精神药品一次开具量、开药时间等方面都适当延长,更体现出对患者的人性化关爱。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注明“特殊”等字样,也可以用英文或者拉丁文填写,更体现了人文关怀。

  通用名开处方方便去药店购药

  《细则》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药。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长沙市中心医院药剂科专家表示,这主要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方便患者去药店选购。比方说,一个通用名可以有很多种商品名称,不同的医师可能选择不同的商品,在医生互相会诊、转诊时易导致重复用药、用错药等。

  《细则》中还规定,医师可使用经省卫生厅公布,长期由医务工作者所使用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处方。对于通用名名称较长,不利于临床医师和药师记忆和书写的药品,可按省卫生厅所编写的药品通用名缩写名称书写,但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随意缩减。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使用经省卫生厅审核、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名称,不得使用代码。

  有6种情况之一将被取消处方权

  《细则》中对处方格式、内容等都作了细致规定。普通处方笺是白色的,急诊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细则》加大了监督和处罚力度,医师只要出现以下6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会被取消处方权: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细则》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三级医疗机构每月点评1次,二级医疗机构每2月点评1次,一级医疗机构每季度点评1次,并将点评结果和不合理用药干预措施公布。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及时上报医务部门。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记者体验]

  想多开些药的计划没实现

  《细则》规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电脑处方应打印纸质处方。昨日下午,记者喉咙有点痛,便来到某家三级医院找医生就诊。医生检查咽喉处,说“喉咙有些红肿”,听心率,并无问题,于是给记者开电子处方,刷卡购药。记者要求开手写处方,医生一听询问是否在医院购药,回答不一定,便说需要病历本才能开手写处方,记者问原因,其称“医院处方管理较严,我们需要规范”。

  记者再次到一楼挂号处买来病历本。医生将要开的电子处方手写在处方笺上,字迹较清晰,诊断为急性咽喉炎,开了两种药。当被要求多开以备后用时,医生断然拒绝,“这不符合医院规定,有什么病开什么药,开多少药。”记者一再要求,医生不予理睬。

  记者询问了一位在此看病的患者,她说也没用处方单,病历本在医生那,只是用卡直接买药,也不知道是什么药,知道的话就不在医院买了,外面应该会便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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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师调剂处方须“四查十对”

  《细则》规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一些管制麻醉药品不能出医院

  患者可以拿医院处方到外面买药,但一些强制性的药品必须在医院内使用。《细则》中规定,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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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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