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洛特·怀厄特是一名英国早产儿。由于比预产期提早3个月降生,夏洛特出生时重量只有1磅(约0.45公斤),大脑和肺部也存在严重损伤。夏洛特如今已经3岁了,弱小的生命全靠医疗手段维持,严重残疾的她无法像同龄人那样享受金色童年。
鉴于夏洛特的情况,医生曾建议放弃治疗,但她的父母却要坚持下去。
在英国,夏洛特的状况并非个例。英国一家医学院近日发起倡议,号召全社会对是否该为患有严重疾病的新生儿实施安乐死进行广泛讨论。
生,还是死?
世界各国目前对安乐死的类型、标准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不过,大体来说,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是指医生为了解除病重、病危患者的痛苦,而采取一定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后者是指停止维持病人生命的医疗措施。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近日提出了一份由伦理学专业主任苏珊·比利签署的提议。这项提议指出,应该考虑对那些身患重病、仅仅依靠先进医学技术维持生命的新生儿实施安乐死,因为这样做对患儿的家庭有利,可以减轻家长感情和经济上的沉重负担。
这份提议指出,现在是时候考虑为重病婴儿实施安乐死了。“一名严重的残疾儿童就意味着一个不健全的家庭。如果可以缩短婴儿寿命或者人为结束其生命,这将会影响一些不够成熟的决定,甚至可以阻止一些晚期流产,因为家长们将会对继续怀孕且勇于对未来后果承担风险更加有信心。”
提议还希望有关部门就停止医疗救护以及实施积极安乐死“进行更为大胆的思考”,因为“它们拓宽了如何应对重病患儿的可选择余地”。
不过,这份提议中没有指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为婴儿实施安乐死。但在荷兰,脊柱裂等一些无法治愈但不会马上危急生命的严重疾病都被列为可以实施安乐死的条件范畴。
此外,提议还包括,在健康状况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可以左右对婴儿实施安乐死的决定。这些因素包括婴儿的父母或者其他抚养者是否愿意继续抚养患病婴儿,以及这些婴儿是否具备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潜能,哪怕贡献微乎其微。
荷兰已将安乐死合法化。作为荷兰婴儿安乐死规范的制订者之一,彼得斯·绍尔认为,英国儿科也应该采取类似措施。“在英国也有像我们这里一样的病人。一些英国儿科医生们给我的感觉是这一切(为婴儿实施安乐死)其实正在发生,”他说。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已将这项提议提交给了英国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委员会,后者正在组织针对患有先天性疾病新生儿的生命伦理学调查。皇家妇产科学院建议将是否对患儿实施安乐死纳入这项调查。尽管提议没有正式要求立即实施婴儿安乐死,但学院希望在全社会范围内发起就这一问题的广泛讨论。
页次:[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