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女友翠儿(化名)要跳河自杀,站在岸上的男友颜某既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大声呼救。昨日,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颜某未采取最佳方式救人,8月30日,这位男友被终审判赔6万余元。
女友跳河男友不制止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死者名叫翠儿,系颜某的女友,16岁。2005年2月,年仅15岁的广东阳春人翠儿与同乡16岁的颜某在中山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4月开始同居。2006年8月16日,颜某发现翠儿不开心,就开摩托车载她准备回翠儿家中,当摩托车行至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桥上时,翠儿突然跳下车并爬上桥跳入河中。然而,颜某发现女友爬上桥要跳河时,并没有制止女友不要跳。
据颜某回忆,“当时桥上有一宗交通事故,有几个人在,我当时很害怕,所以没有大声呼救”,因其不会游泳没有下水救人。颜某称,他开始是向翠儿妈打电话,电话不通又打电话给“110”,后来看见翠儿在河中挣扎,又赶紧跑到桥底,但到桥底后往河中看时已看不到翠儿了,等警察赶到和群众下水救起翠儿时,翠儿已死亡。
施救方式不当承担两成责任
颜某事后表示,8月12日,翠儿因颜某参与赌博而吵架,当天割脉自杀未成。
翠儿父母将颜某及颜某母亲告到法院,请求判令他们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93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共计26万元。此案经中山市两级法院审理,今年8月30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基于颜某与翠儿之间的恋爱、同居关系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颜某对翠儿自杀行为有制止、救助义务。但颜某在明知翠儿曾有自杀倾向而再次跳河自杀的情形下,“没有大声喝叫翠儿不要跳”,即没有及时制止;颜某虽然在事发后及时拨打“110”请求救助,但从当时情形看,颜某如果采用现场呼救的救助方式则更为合理。因此,颜某在翠儿自杀时没有及时制止、没有采取最佳方式施救具有过错,其行为与翠儿之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颜某与翠儿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颜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64703.88元。同时法院认为,因翠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翠儿,翠儿父母请求精神抚慰金10万元,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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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