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快讯 >> 医路同行 >> 正文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06月13日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2),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页次:[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专家热线】  【进入论坛】  【网上投稿】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 药监局公告违法药品广告 哈药集团2种药品在列 (2007.02.15)
  • 卫生部:1月1日以来医疗广告违法率同比降八成 (2007.02.04)
  • 豫警告医疗机构:再发违法广告吊销诊疗项目 (2007.01.13)
  • 京工商局称今年起医疗广告须重新申请审查 (2007.01.04)
  • 医疗广告禁用部队名义严重违法者将被吊证 (2006.11.28)
  • 广告新规明年实施 民营医院生存模式面临大考 (2006.11.28)
  • 中国将以公告的形式 公布严重违法医疗广告案例 (2006.11.28)
  • 医疗广告今后禁提治愈率 (2006.11.28)
  • 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公布 (2006.11.28)
  • 厂医施手术致14患者九级伤残 广东去年发现违法广告5738条次 (200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