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卫生检验机构认定的规定。
本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本身具有监督、监测和检验的全部职能。此外,根据本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确定食品卫生检验单位。
本条明确如下几点:一、有权确定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的只有两级,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局);二、具备条件的单位才能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需要指出的是,该检验报告,只是反映产品质量客观情况,其本身不对结果作出处理评价,但是,可供卫生行政部门作综合评价的一种依据。这种检验单位不具有监督执法职能,因而也不能主动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样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