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行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卫生监督员职责及义务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食品卫生监督员的任务,这就是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首先,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执行所属卫生行政机关交付的任务,这是食品卫生监督员的法定义务,也是食品卫生监督员职务的基本要求。换言之,如果一个监督员不执行卫生行政机关交付的监督任务,该监督员就不能继续成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监督员。因此,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和完成职位(岗位)任务是成为合格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前提。其次,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工作任务是设定的,只能在设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
本条第二款是对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要求。“秉公执法”是指监督员办案要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徇私枉法;“忠于职守”是指监督员要坚守岗位并圆满地完成所交付的任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从反面强调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来获取个人或亲属的私利是违法的,是必须禁止的。鉴于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维护执法者的形象,纠正执法中的偏差。
本条第三款是指食品卫生监督员履行职务时享有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
1、可以向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主要指与卫生有关的情况,如原料、配方、工艺及成品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卫生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经营人员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等等。
2、向生产经营者索取为判断食品卫生状况的有关资料,如原料来源、运输情况、产品审批文件等,必要时可索取经营销售的成本资料等证据,以便计算违法所得。
3、“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是指除了查阅资料外,还有权到生产车间、仓库、营业场所、运输车辆等食品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场地进行察看、了解等。
4、“按照规定无偿采样”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没有国家规定时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采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及有关的样品,不得多于或少于规定的样品数或样品量,生产经营者不得向采样的卫生监督人员索要任何费用或补偿,但采样人员应当将《样品采集记录表》的副本留给被采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是对食品卫生监督员现场工作权力的保证。
本条第四款是对食品卫生监督员维护生产经营者知识产权的法律义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的技术资料是生产经营者的财富,必须加以保护;食品卫生监督员接触这类技术资料是工作的需要,是法津赋予的权利,但必须用法律来制约,这就是为技术资料的拥有者保守秘密,任何泄密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