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四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基本条件是专业人员;三、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证书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四、铁道、交通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证书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是指:
(一)县、县级区(旗)等相当县级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市及州、盟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
(二)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其他机关、单位无权设立。所设立的监督员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各个级别的公务员),也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外的卫生部门的人员,例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县卫生行政部门在乡镇卫生院任命的卫生监督员等。但是,一旦被任命为卫生监督员,所有卫生监督员的监督行为都必须对任命机关负责,而不论该卫生监督员本来的工作单位是哪一个。
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基本条件是专业人员,是指成为食品卫生监督员的人应当是经过专业教育的毕业生,如大、中专毕业生或者是经过专业学历教育的人员。这是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本身专业性很强决定的。专业,是作为食品卫生监督的最基本的条件,除此以外还应具备年龄、身体状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条件,具体规定应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涉及的专业知识主要是公共卫生知识,所以在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构成上应当是公共卫生专业为主体,其他如医、药、化学、法律、食品工艺、食品工程等专业为辅。
三、食品卫生监督员证书是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书,是指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有效的证件,这个证书由所属卫生行政机关签发。这就意味着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不能以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作为自己的资格证明,只有卫生监督员的专门证件才是有效证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卫生监督员证》,是唯一合法的卫生监督员证书。
四、铁道、交通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的证书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