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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市场举办者法律义务的规定。

各类食品市场泛指城乡经营食品的商场、市场,食品市场内设有若干个摊位。每一位经营者,都有独立承担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标准的义务。但是,就整个食品市场而言,市场整体的责任应由市场的举办者来承担。例如,市场内整体卫生状况不好,缺乏必备的卫生设施等等,这一责任应由举办者承担。这就是本条规定的“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这种“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就是要检查场内的食品卫生状况,纠正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等等;这种有特定的区域范围和统一的组织管理体制的市场,举办者对市场内的设施和状况负有直接的责任。因此,当总体卫生状况不符合经营食品要求、公共卫生设施不健全时,举办者就成为食品卫生法调整的管理相对人,承担本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中“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中的举办者是指经营市场的组织管理者,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主体。例如某食品市场管理处(委员会)如能独立进行上述活动,则该管理处(委员会)就是该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如果该管理处(委员会)没有这些民事权力,而是受上一级组织的委托进行日常管理,则该市场的举办者就是“上一级组织”。本条中的“公共卫生设施”是指供水排水系统(或给排水系统)、垃圾废弃物清除系统、餐饮具集中消毒设施、公共厕所及露天场所的防雨防晒、防尘设施等等。“环境卫生状况”是指整洁、无垃圾污物、无积尘积垢、无蝇(蛆)、无鼠、气味正常等一般卫生要求。

城市内临时组织和举办的展销市场,逢年过节组织的临时市场等,可参照本条进行管理。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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