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快讯 >> 专题文章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控制健康条件的规定。

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受到病原体污染,成为食源性疾患特别是肠道传染病的传播媒介。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体内携带这类病原体或处于患病期间,极可能通过污染食品进一步传播给消费者,造成食源性疾病流行,甚至酿成食物中毒暴发。

本条规定,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新参加工作或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准许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医学监督。对连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病原携带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必须立即脱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漏等。为了规范和指导对食品从业人员等的健康检查,卫生部发布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出据健康证明必须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非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证明无效。该办法还对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来源:卫生部网站 

            【专家热线】  【进入论坛】  【网上投稿】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 食品安全宣传周之解读食品卫生法 (200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一条) (200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二条) (200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三条) (200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四条) (200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五条) (200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六条) (200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七条) (200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八条) (200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九条) (200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