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释义】本条是对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安全性和说明书的真实性的规定。
保健食品的属性是食品。按照本法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的要求,保健食品的首要问题是安全。
统计资料表明,目前人类接触的化学物质约有5万种,用于食品的有5000种。由于保健食品的原料除部分为天然动植物外,大都含有某些化学物质。因此,保健食品在研制过程中必须进行毒理学试验,根据试验结果作出安全性评价,如果所使用的化学物质为国内外已有,并已证明为食用安全的产品,则可不必做毒理学试验。
“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是生产者对消费者一种负责的承诺。生产者应如实地按产品配料及用量说明其功能,不得用夸大、虚假的词语欺骗消费者。
“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一致”,是指说明书必须如实反映实验结果和功能的客观效果。即必须通过功能试验,证明确有功效的食品,才能宣传为特定保健功能食品,比如,大量的科研成果证实了富含维生素C的食品可以阻断亚硝胺生成,从而可以有效地阻断有致癌性的亚硝基类化合物的形成;又如香菇中的香菇多糖是一种很好的免疫增强剂和免疫调节剂,能抑制肿瘤的生长和发展。据此在说明书中予以宣传,则属真实性宣传,而毫无科学根据的说明,则是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