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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特定保健功能食品审批和管理的规定。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既不是一般食品,又不是以治疗为目的药品,是介于药品与食品之间的特殊食品。所谓“特定”,就是这种食品必须含有能调节人体机能、预防疾病、增进健康,有助于身体康复的功能。如果通过检测,缺乏应有的功能或某种对人体有益的生理活性物质,则不能称为本条所指的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

首先,对保健食品必须严格审批。本法明确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依法执行本条规定,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严格审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在申请审批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供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产品样品及卫生学检验报告;标签及说明书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申报者提供出的资料逐一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凡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保健食品视为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是要求保健食品的生产者,必须有合理的配方和生产工艺,配方的组成及配料的用量必须提出科学的依据,选用的工艺要保证对产品的功效成份不受损失和破坏;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应当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条件和良好质量保证体系。

其次,本法授权卫生部制定“保健食品的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这是把保健食品纳入法制管理的一条很重要的规定。“保健食品卫生标准”,是指对保健食品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功能指标及其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该标准除了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外,还应包括功效成份的含量以及功能评价的标准。在制定标准的同时,还应针对保健食品存在的管理问题,制定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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