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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定型包装食品和添加剂的标识的规定。

“定型包装食品”指按一定量、一定标志并由固定包装而构成的一个零售单位的包装食品。

食品、食品添加剂标识也就是通常所说标签,即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商品的特征、性能、保存条件、期限和食用方法,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同时起到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的作用。因为定型包装的食品,消费者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本质。如: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有哪些营养成份、哪一家生产、哪一天生产、能保存多长时间,等等。消费者选购食品时,最关心的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果食用后,一旦出现卫生问题,消费者可据此投诉,便于追查责任。

1987年我国就公布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饮料酒标签标准》。本法所指“不同的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即表明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酒、饮料、糖果、糕点等,如果无上述规定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其厂名、厂址一定要标注清楚。如系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国内负责总经销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系指生产或分装的时间,标注顺序为年、月、日。批号系指同一配料单元所生产的同一批产品。代号由生产厂自行规定,但必须是通用代号。

“规格、配方或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是指定型包装食品的规格,是生产或分装者按照需要自行确定的。但必须采用国际单位制,如液态食品用体积,固态食品用质量表示。配方或主要成份是指原料和食品的配料。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各种配料的名称,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标明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保质期”系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和食用。

为了保证消费者正确食用,必须标明“食用或者使用方法”,如加热烹调、冷藏保存等。

如属辐照食品,还应有特定的标记。

“产品说明书和包装标识”必须实事求是地标写规定的内容,不允许有与产品质量不一致的内容。如,不能把仅用糖精、香精配制的饮料标为“天然桔汁”;也不能把产品中仅含有0.2%的氨基酸标为“高蛋白食品”,等等。

“必须有中文标识”是指凡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和进口食品,均必须用汉字标明。无中文标识,应视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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