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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二十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释义】本条是对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的新品种进行审批的有关规定。

食品新资源系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及成品)。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凡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资料,经审批后,方能生产。卫生评价按《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营养评价一般包括食品的化学组成、营养成份及含量等。报批程序是,按有关新资源食品管理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是指国内从未用作食品添加剂的天然或化学合成的物品。按照安全举证的原则,凡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的企业,在报批之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使用效果、使用范围、使用量、毒性等作出综合性的卫生评价(对可以列为食品添加剂的,还要提出纯度等质量要求)。所提供的卫生评价资料以及国外同种添加剂的生产使用情况资料,经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卫生部审批。

“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是指使用目前尚未批准使用的原材料加工制作的,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各类食品包装材料、容器以及接触食品的涂料。作为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包括各种涂料)的物质中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在包装或盛放食品时,这些有害物质会不同程度地向食品中迁溶而造成对食品的污染,所以,凡是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含涂料)在生产前必须提供卫生评价资料,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食品用工具、设备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用具、餐具等。新品种是指以往没有用作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工具、设备。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制造这些工具、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是新的;二是用传统材料制造,但由于工艺等变动较大,有可能导致新的卫生问题。鉴于此,生产企业在生产这类产品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然后报请审批。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况,即制造这些工具、设备所用的原材料是新的,那么这些工具、设备的卫生评价可与“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容器、包装材料”相同;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即用传统材料制造,但是新设计的,改变了原先的结构和形状,则卫生评价着重在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上。不论是哪种情况,均需经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上述四类产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在提供卫生评价资料、报请审批时都必须提供样品,以供测试;对不能提供样品的工具、设备、必须由卫生评价人员进行现场检测或采样检验。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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