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规定。
新建系指新设计、新施工的建设项目。改建系指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的项目,如利用旧的厂房改为食品生产。扩建系指在原建筑的基础上扩大建筑规模的项目,包括一次性计划设计分期建成使用的项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卫生要求指的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规范、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管理办法和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目前我国已颁布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白酒厂等15种食品生产企业的单项卫生规范,其中针对不同的食品企业选址、布局、厂房与设施等都有具体的规定。我国一些旧的食品企业的先天缺陷,很难克服。在扩建、改建中也应遵守以上准则。
上述这些规范主要是从防止和消除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的角度制定的。如果一个企业在设计审查时不符合这些规范的要求就必须改进。经审查认可而施工的企业,竣工验收时,还要审查其工程是否按照设计审查过的图纸施工,如有变动,其变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竣工验收时还要在试运行期进行监测,以检查建筑或设施的运行效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只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才能验收认可,这是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前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涉及到多部门的职责,其设计卫生审查和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