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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十八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内部食品卫生管理的规定。

所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状况是保证全社会的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最重要的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和检验,以保证向社会提供卫生的、高质量的食品。同时,企业加强内部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保证,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内部食品卫生管理,本条规定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内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是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证其所生产经营食品达到卫生标准的基本前提,科学的、合理的食品卫生制度得到经常性地、严格地执行,才能使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树立良好的食品卫生意识,才能使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卫生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工作程序、有适当的奖惩措施,才能与卫生行政执法部门配合搞好本企业的食品卫生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负有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未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或者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可以要求制定或者改进。一般来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可以对本企业食品卫生负责人员、内部管理机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的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卫生检验、奖惩等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规模大小、生产经营特点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做到企业的食品卫生工作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建立相应的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以加强食品卫生的管理和检验。企业内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企业内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2.对本企业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3.对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管理、检验或者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出厂前或者销售前进行必要的卫生和质量检验,是保证食品卫生的关键。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并保证各个生产环节的食品卫生。食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并在销售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有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实施检验的标准是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以食品卫生标准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出厂或者销售。鼓励企业采用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不能在未作检验的情况下在食品上或者包装内放置“合格证”,敷衍了事,欺骗消费者。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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