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释义】本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和提高食品卫生质量要求的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指的是按照权限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包括粮食局、轻工业局、商业局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职责权限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的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这一提法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提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主管部门”的观念日趋淡化,为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这一提法作适当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目前我国市场上还出现了很多没有主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等,对这些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卫生如何管理,需要本法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原试行法的基础上作出新的规定。
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已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企业自主权的需要,减少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本法仅保留了原试行法中对政府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管理职责中宏观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一定程度的行政管理对于保证食品卫生是非常重要的,应当发挥依照权限对食品生产经营负有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卫生管理中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本法中规定这些部门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本条对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
1、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首先,食品卫生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与安全,是老百姓非常关注的事情,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把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把食品卫生工作摆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第二,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卫生工作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和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协调。根据需要,建立相关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卫生管理。第三,应当积极宣传食品卫生知识、食品卫生法知识,组织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食品卫生业务、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2、对执行本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法及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卫生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所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领取了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是否符合本法第八条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是否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了验收;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是否经过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食品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其产品进行了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是否按规定索取了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等等。这些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还应当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并向上级和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食品加工工艺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中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方法。食品加工工艺是否科学先进,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卫生质量,因此,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具体来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卫生的食品加工工艺,限制或者禁止使用一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容易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加工工艺,加强食品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对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以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