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释义】本条是对制定、发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可能接触食品的各种材料、器具和设备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的授权规定。
本条授权规定,是具体体现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精神,是卫生部作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国家卫生标准是国家制定颁布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消毒药械等有关产品必须达到的基本卫生质量要求。各类食品、上述各类产品的使用目的不同,特有的卫生问题不同,因而卫生质量要求不同。国家卫生标准由一系列反映食品卫生质量,具有代表性的限制性指标组成。
这些指标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表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标,指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如沙门氏菌等致病菌、葡萄球菌的毒素、黄曲霉毒素等,有害物质污染如铅、砷、汞、苯丙(a)芘,以及放射性物质等。二是表示对人体有一定威胁或危险意义的指标,这类指标的变化表明食品可能被污染以及污染的严重程度。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以及食品某些感官性状的变化。三是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的指标。这类指标不表示食品会引起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但预示存在食品卫生质量发生变化的条件或可能性。四是食品规格质量指标。食品必须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
因此,这类指标是反映各类食品应当具备的纯度和基本品质特征,从而防止食品掺假掺杂。目前食品卫生标准主要是指前二类,所以食品卫生标准均为国家颁发的强制性标准。
与食品卫生标准相配套,国家制定颁布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以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评价的可比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已发布多项食品卫生理化学检验方法、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放射性物质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以及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颁布的各类卫生管理办法是对生产经营各类食品和本条所列各类产品的卫生行为规范,包括各类产品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卫生条件和卫生措施,从而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各项指标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