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原材料卫生要求和产品卫生性能的规定。
目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原料主要为金属、塑料、陶瓷、搪瓷、橡胶等,国家已制定有聚乙烯、聚丙烯及聚苯乙烯树脂等的卫生标准。另外一些食品行业使用的食品容器,也含有有毒物质,如酒厂使用的锡作蒸馏器及民间所用的锡制酒壶均含铅量较高致酒中含有大量的铅;食品工厂使用的生产管道有些是黑色橡胶管,此种胶管多为工业用品,其中常加有含有致癌物质的防老剂丁;食品包装用的托蜡纸,有的是工业蜡,这种蜡含有较多的致癌物质多环芳烃;用于印刷包装材料上的油墨、颜料有的也含有致癌物质等。因此要求在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时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有的原料国家已制定有卫生标准,如采用尚未制定标准的原料,也必须经过卫生部门鉴定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首先应当是无毒或低毒,不产生毒性的转移,无嗅、无味、不吸水,能抗腐蚀,能经受反复洗刷和消毒。某些原料制成的容器接触某些食品后会产生腐蚀性,应避免使用。如铁、白铁皮不适于加工酸性食品,应禁止使用含铅、铜、镉等的金属容器。
容器、工具和设备在设计上和结构上应便于清洗、消毒,便于拆卸;管道不得有盲端,不应有直角;固定设备要便于工作人员钻入进行彻底清洗;所用冷藏设备应有准确记录温度的仪器;盛装食品和废料的容器必须有标志,易清洗,不能混用以防污染。如果容器、工具和设备不易清洗,则易造成内部残留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易于细菌繁殖,造成食品腐败、变质。另外残留物还可生虫、发霉,污染所生产的全部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