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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十二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十二条)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规定。

各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本身不是食品,但由于这类产品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可能在食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经营过程中造成食品污染,或容器包装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迁移到食品中,因此必须对这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严格卫生管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包括了种类繁多的一大类产品。主要种类有塑料制品,纸制品,陶瓷、搪瓷制品,橡胶制品,铁、铝、不锈钢、铜等各种金属材料制品。此外还包括各种食品容器、食品用设备内壁的防腐蚀涂料,如环氧酚醛、防粘涂料以及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等。国家对上述产品及原材料分别或按类别制定了卫生标准和相应的卫生管理办法。

本条要求生产经营和使用这类产品必须遵守相应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主要要点包括:一是生产这类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助剂必须是国家卫生标准规定允许使用的品种,其质量达到卫生标准要求。二是接触食品后不得有原材料单体、助剂或有害金属如铅、铬、镍等向食物中迁移造成食物污染。三是一般不得使用回收材料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用器具。四是食品用塑料制品、涂料等,要求注明“食品用”或“食品容器”等标识。

近年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食品用工具、设备发展迅速,但是这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比较混乱,成为食品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原《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应当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门生产”,在本次修改中删除了。这是因为我国已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计划经济模式下由政府组织生产的管理方式已经改变,政府的职能也已经转变。同时,多种经济类型和无主管部门企业大量增加,必须依靠市场的优胜劣汰规律和法制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产品质量。为加强对这类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已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标准等,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还应进一步制定管理办法,以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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