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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十一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十一条)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规定。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允许使用并制订有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着色剂、乳化剂、品质改良剂、抗结剂、香料、营养强化剂、酶制剂、鲜味剂等20类。由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而是为食品生产加工的需要加入的食品本身以外的物质,其中有些物质存在一定的毒性,因此本条规定对这类物质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严格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对食品添加剂品种的控制。允许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所列的品种。生产、经营或使用未列入该标准的品种必须经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卫生部批准并列入由卫生部制订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二是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根据被加工食品的理化性质、感观要求、营养学特征和主要供食用对象不同,确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例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除按规定可以加入强化剂外,不得加入人工甜味剂、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如果需要扩大食品添加剂原规定的使用范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卫生部批准。鉴于食品添加剂有些具有毒性,确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必须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在该使用剂量范围内,人体长期摄入应无毒害作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每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限量,在食品生产加工中必须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任何食品生产加工者,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得有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内容。

在国际上,各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分类和允许使用的品种不尽相同。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进口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品种或进口食品中加入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时,必须按有关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报卫生部批准。本次修改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试行)》中第九条关于食品添加剂定点生产的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在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政府职能已逐步从原来由各个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按计划管理转向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对企业进行宏观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方式。原“指定生产”已失去实际意义。凡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之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它们进行食品卫生监督。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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