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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十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十条)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中加入药物的限制性规定。

本条有二方面含义:

一、法律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这里所说的药物,是法定意义上的药物,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定义,并列入国家药典的药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指用于治疗、预防、诊断个人疾病或计划生育,并规定有适应性、用法、用量的医药用品”。食品中不得加入药物,目的在于界定食品与药品的区别,防止在食品中滥加药物,避免无病吃药,保护消费者健康。

二、在规定不得加入药物的同时,又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做了例外规定:

1、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加入的。这些物品在传统中医实践中,既是药品,又具有相当长食用历史,或是至今民间仍在广泛食用的,这些物品自身就是食品,在加入食品中时,不应被视为是加入药物而是作为食品原料加入的。但是如何界定这类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仅仅“按照传统”是不够的,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就此专门做出规定,颁布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现已批准并公布了两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共69个物品。分别是:

八角茴香、刀豆、姜(生姜、干姜)、枣(大枣、酸枣、黑枣)、山药、山楂、小茴香、木瓜、龙眼肉(桂圆)、白扁豆、百合、花椒、芡实、赤小豆、佛手、青果、杏仁(甜、苦)、昆布、桃仁、莲子、桑椹、榧子、淡豆豉、黑芝麻、黑胡椒、蜂蜜、莴苣、薏苡仁、枸杞子、乌梢蛇、腹蛇、酸枣仁、牡蛎、桅子、甘草、代代花、罗汉果、肉桂、决明子、莱菔子、陈皮、砂仁、乌梅、肉豆蔻、白芷、菊花、藿香、沙棘、郁李仁、白果、薤白、薄荷、丁香、高良姜、香椽、火麻仁、桔红、伏苓、香薷、红花、紫苏、麦芽、黄芥子、鲜白茅根、荷叶、桑叶、鸡内金、马齿苋、鲜芦根。

2、作为调料加入食品的,其加入量较小,不会引起食品成份的明显变化。如少量白芨、白芷、豆蔻、丁香加入到酱肉中,对于这一类物品的管理,就不同于前一种,应当在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上进行限定。

3、含有或是本身就是允许使用的营养素,可以作营养强化剂加入到食品,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上述三种情形在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上是不同的,特别是使用量上,作为原料加入的,一般没有什么限制,作为调料加入的,应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作为营养强化剂加入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作为原料、调料加入的还不得宣传疗效。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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