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产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经营食品的禁令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12项内容,即12类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一)“腐败变质”一般认为腐败变质是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一种成份或多种成份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种食品一般含有大量的微生物,而且可能含有致病菌从而易于造成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生物、酶、空气中的氧的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常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应或食物中毒。
“霉变”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菌丝和霉变现象,有可能产生毒素。霉变食品可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
“生虫”应包括生蛆的食物。但在管理上粮食、干菜、干肉、干水产品的生虫,应与水果、蔬菜生虫加以区别。其中原料生虫与直接入口食品生虫在管理上应加以区别。生虫在感官上使人产生不良的感觉。
“混有异物”应依异物的性质、种类不同而定。如粮食中混有玻璃棉,应与一般砂砾区别,要根据对人体危害程度和能否识别选出而加以区别。
“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常指上述以外的腐败变质或污染的现象。
此类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对于所列举的变质情况,一旦确定,不需要再经实验室的进一步鉴定,即可采取相应的控制或处罚措施。
(二)有毒、有害物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食品本身含有有毒物质(如河豚鱼、毒磨菇)。
2、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毒素(如发芽土豆产生龙葵素,鱼类产生组织胺)。
3、含有致病微生物或产生毒素物质(如葡萄球菌产生肠毒素)。
4、“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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