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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九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5、食品中过量添加某些化学物质或包装容器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迁移等原因造成食品污染。

以上食品皆需立即采取措施禁止生产、经营。已造成中毒者,或未弄清中毒原因的食物皆应禁止销售。

(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为数很多,其中常见可以通过食物传播的多达20余种。

1、常见致病性寄生虫有:旋毛虫、猪绦虫、囊尾蚴(绵羊、猪、牛)、钩端螺旋体、肺吸虫等(见肉类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由于地区或饮食习惯不同而感染人的寄生虫,如姜片虫(水生植物)、弓形体(猪、牛、羊)、蛔虫卵(蔬菜)等等。

2、致病性微生物主要有:肉类中的炭疽杆菌、口蹄疫病毒、布氏杆菌、破伤风杆菌、猪丹毒杆菌。

食品卫生标准中规定的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系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乙型链球菌。

3、微生物毒素系指黄曲霉毒素B1等。

(四)肉类的兽医卫生检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凡上市的肉类,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肉品卫生监督管理。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依本条规定进行查处。

(五)“病死”指一切因病死亡的动物。

“毒死”指中毒死亡的鱼类及误食毒物、农药等而死亡的牲畜、禽、兽类(包括水源污染、药物及毒鱼等)。

“死因不明”是指在正常屠宰前已经死亡、死亡原因或时间不明的畜、禽等。对此类食品不能供食用。水产品中的甲鱼、鳝鱼、河蟹自然死亡的,亦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范畴。

(六)本项与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相似,但第八条所指为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而本条是对造成污染以后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的规定,包括一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包装”指任何盛放食品的装置、容器,包括盛装食品的袋、桶、篮子、盘子和各种类型密闭式或者敞开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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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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