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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九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七)“掺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的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从而降低了质量,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掺杂”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红砖沫等。

“伪造”是指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与内容物不符。

具有掺假、掺杂、伪造行为之一的,并影响营养、卫生的,应依照本条规定查处。

(八)本项有三层含义:

1、“非食品原料”指食品工业用原料以外的工业原料。如用工业冰醋酸兑制食醋、工业盐酸加工酱油。

2、在食品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如在奶粉中添加了工业用磷酸氢二钠。

3、直接将非食品当作食品。如将桐油作为食用油、工业淀粉作食用淀粉销售。

(九)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签上所示条件下维持原有的品质的最大期限,超过此期,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超过保质期限的限定包括对未标明保质期限的限定。

(十)本项是为防病需要规定的禁售食品。与某种疾病流行有关的食品,因某种原因不宜在某地区销售的食品,引起食物中毒的机会较多的食品等,均可列入本范围。如上海市人民政府为防止肝炎流行,规定在该市禁止经营毛蚶。

(十一)本项有二层含义:

1、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食品;已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超过标准的适用本条第十二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见本法第十一条。

2、粮谷、果蔬等食品中的杀虫剂、除草剂及粮食熏蒸剂等农药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如:

GB2763-81粮食蔬菜等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标准

GB47788-84食品中甲拌磷、杀蟥硫磷、倍硫磷残留量标准

GB5127-85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量标准

(十二)本项有二层含义:

1、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2、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均属禁止生产经营之列。“卫生要求”指与本法相配套的卫生管理办法、卫生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如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必须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经营的,均属不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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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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