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八条)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是指从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陈列、运输、到供应、销售的全过程。这个过程涉及与保证食品卫生有关的环境、场所、设施、用具、布局、原材料以及人员等。本条规定的卫生要求共有10项内容。
(一)生产经营环境,要定期及不定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要科学、有效,责任到人,可以采用物理和化学等消杀灭方法。若使用化学方法应使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降低到最低限度,达到卫生标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存放毒物,食品企业不得生产毒物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的产品,化工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应有专用车间及设备。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及洗涤消毒剂应有专柜存放、上锁,并由专人管理;杀虫剂、杀鼠剂不能存放于食品生产场所。食品与毒物(农药、化肥、杀虫剂等)不能同柜售卖,以防污染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还必须与有毒有害的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以不造成直接或间接污染为原则。不同行业与不同污染源的间隔距离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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