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七条)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释义】 本条是对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特定营养与卫生要求的规定。
婴幼儿食品是指满足婴幼儿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食品。主食品系指含有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素的主要食品。辅食品是根据婴幼儿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对各种营养素需求的增加,而添加、补充其他营养素的辅助食品。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包装标识及产品说明书必须与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名称相符。由于婴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生长发育的特殊需要,婴幼儿食品的配方、工艺流程及原辅料等较一般食品有更高的营养、卫生要求。如婴幼儿食品必须含有一定比例与数量的营养素,严禁添加对婴幼儿生长发育有害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他化学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