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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四条)
http://www.39.net     时间:200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条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卫生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它由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部分组成,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哪些人具有效力。法律的适用范围由国家主权及其立法体制决定。所有的法律无一例外都存在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问题。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对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关于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空间效力。即法律可以在什么领域内适用。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家的法律应当适用其管辖领域。这里所讲的领域是指主权国家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陆是指主权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内海、领海;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其上限为大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处。此外,领域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机。就一个国家而言,其法律的空间效力由该国的立法体制决定。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由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各该行政区划内适用,并不得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食品卫生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当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由于历史的原因,为了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起,设立该地区为特别行政区,并规定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第二,时间效力。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律的时间效力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实施国家管理的需要,通过立法决定。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律关于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规定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如1988年,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8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是,规定自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法定的期间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公布,而该法第111条规定,“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是,以另一部法律的实施为本法律生效的前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本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施行”。

关于终止法律效力的作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由法律规定自新法生效之日起旧法废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1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

二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决定批准公布失效的法律目录。如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批准公布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111件,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条例目录48件。

三是,采取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凡新法颁布后,旧法的规定与新法的规定相抵触的,自行失效。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没有溯及力。通常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我国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就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关于食品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本条未作规定,第五十七条作了规定。按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卫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卫生法对其生效前发行的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没有溯及力。

第三,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此,各国法律确立的原则不同;不同的法律采用的原则也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

一是,采用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不管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法。

二是,采用属人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凡属本国人,不论其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适用本国法。

三是,采用保护主义。即以国家利益为标准,不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其行为损害了本国利益,均适用本国法。目前,多数国家的法律已不再单纯采用上述某一种原则,而是采用一种折衷的办法,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为补充,以避免因单纯采用某一种原则而产生局限性。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据此,食品卫生法对人的适用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其具体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经营及对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是否符合国家卫生要求负有直接责任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确把握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也不得随意缩小。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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