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制定食品卫生法的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制定食品卫生法的目的主要有四个:
一、保证食品的卫生。这里的食品卫生是指食品的良好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患或者潜在性危害;
(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
(三)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二、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食品污染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介入食品的现象。有害因素是指食品本身含有的或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有害因素是影响食品卫生的主要原因。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因素来源和种类,大致可以分成五个方面:
(一)由于外界污染造成的食品卫生问题。如被致病微生物、寄生虫、农药、重金属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及放射性物质污染等;
(二)加入食品中的各种添加剂使用不当引起的卫生问题;
(三)食品本身含有的有毒物质。如河豚鱼、毒蘑菇等;
(四)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或加入的有害物质,如酒中的甲醇、发芽土豆产生的龙葵素等;
(五)各种情况下食品感官性状的异常变化。
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必须有益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二是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增强人民体质。“民以食为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食品。人每天都要吃一定量的食品,从中摄取人体所需要的各种营养素,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无机盐和水等,以便满足自身的生理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