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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青霉素钠盐粉针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
    时间:2005年12月08日

计价格[1998]2525号

颁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81230 颁布单位: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促进青霉素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青霉素钠盐粉针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别制定GMP达标企业和未达标企业生产的青霉素钠盐粉针的中准价格。

    (一)通过GMP认证(或达标)企业生产的80万单位青霉素钠盐粉针,中准含税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0.414元、0.497元和0.62元。

    (二)未通过GMP认证(或达标)企业生产的80万单位青霉素钠盐粉针,中准含税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0.337元、0.404元和0.51元。

    (三)通过GMP认证(或达标)企业生产的160万单位青霉素钠盐粉针,中准含税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0.723元、0.868元和1.08元。

    (四)未通过GMP认证(或达标)企业生产的160万单位青霉素钠盐粉针,中准含税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0.600元、0.720元和0.90元。

    二、青霉素钠盐粉针指导价浮动幅度为上下浮动15%。

    三、青霉素钠盐粉针的批零差率由原20%扩大到25%。

    青霉素钠盐粉针的具体中准出厂、批发、零售价格和浮动幅度以及按此确定的最低价、最高价详见附表。

    四、上述价格从1998年12月30日起执行。

    五、附表未列的青霉素钠盐粉针其它规格品价格,由产地省级物价部门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与表列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组织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青霉素钠盐粉针的价格政策,维持青霉素钠盐粉针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协商确定药品实际出厂、批发、零售价格,不得高于规定的最高价或低于规定的最低价。同时,要严格按实际进价为基础加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

    七、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价格管理职责,对于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突破规定的最高价或最低价的,要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请各地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委(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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