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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与维权之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http://www.39.net     时间:2006年08月16日

  权利是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人们在法规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德权利是医学伦理学的一个范围,它反映医患关系和卫生事业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医德的一个重要范畴。 

  以前,病人只是听命于医生和护士,很少考虑自己的权利。7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对患者的权利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并采取了一系列保证患者权利的措施。如1993年美国将《医疗事故委员会报告书》以通俗的语言写在"患者权利章程",强调必须分发给每个病人。美国已有16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订和实行了"患者权利宪章",而且还产生了"患者权利保护人"制度。1980年召开了第一届全美患者权利会议。总的说,患者权利的要求是:患者作为人要受到尊重,不因人种、性别、年龄、疾病类型和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对待。 

  ⑴有享受医疗的权利。病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有权获得良好的医疗诊治。包括:

  ①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诊治;
  ②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③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④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⑤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同时,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⑵有拒绝治疗的权利。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但必须由医院和医生作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签字。

  ⑶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像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在进行涉及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⑷有参与评估的权利。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单位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作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都有权审查他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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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飞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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