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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出台《甘肃省治理医疗卫生人员索要“红包”和回扣行为的暂行规定》,对经举报查实违规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行政记过、开除公职等处分。这无疑像一柄高悬的剑,重罚之下必然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很滑稽的是,就在这个规定出台后的某一天,一位朋友的孩子因急性阑尾炎到医院做手术时,分别给了主刀医生、麻醉师等相关人员三百元和二百元不等的“红包”。阑尾割除是个小手术,也许手术花不了多少钱,而“红包”却远远超标了。按照这个《规定》,对服务对象赠送或给予的“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予以谢绝,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在当时难以谢绝或情况特殊不能退还的,在收到“红包”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并上交,由医院酌情处理。不知道这几位医生是否上交了?如果手术很成功,如果没有任何争议发生,交与不交全靠医务人员觉悟的高低,《规定》是无可奈何的。
类似治理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大概已经出台了不少,可是收效甚微,甚至越演越烈,一些品德低劣的医务人员公开索要甚至敲诈勒索患者,“七十一岁高龄的张永林老人入院后,其子女向主治医生送上了千元的『红包』,然而,术后十多天,患者还是不治身亡,死者子女认为主治医生收了『红包』之后不但没有关照患者,反而又利用职权大索钱财。”(《西部商报》二○○三年十月十五日)给予这些人以重罚当然可以大快人心,也是必须之举。但是其它医务人员被动接受“红包”的情况也不少,患者是弱者,患者首先需要从医务人员那里得到心理上的一种安慰和信任感,最后“红包”成为心理平衡的介质,认为送了“红包”,医生才会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才会尽心尽力地治疗,这其实不是对医生的信任,反而是一种极度不信任的体现,“红包”成为弥补信任感缺失的价值标准。如果患者对医院和医生没有绝对的信任感,你就是出台更严格的规定,患者也是照送不误,只要有人送,“红包”现象就无法杜绝。
实际上,面对高悬的利剑,患者的主动行为已经对医生造成了侵害的前奏,医生自接受“红包”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与患者达成了不平等的“契约”,病你是一定要治好的,即使出现医学上允许的意外,患者也会毫不犹豫地投诉医生,“红包”就成为导火索。医生收了“红包”,除了短暂的快感之外,剩下的就是精神压力了,带着某种压力进入工作状态,对患者又形成了实际的不平等。
杜绝“红包”现象,仅靠规定是不够的,规定之余,在于让医生得到患者完全的信任,而这种信任不能有任何附加条件。诚信同样是医院立足的根本,对诚信的促销或者宣讲是医院应该考虑的问题,品德败坏的医生毕竟是极少数,要彻底打消患者的顾虑,就要想办法做患者的思想工作,就要让他们知道主动地送“红包”实际上是在害医生。
医院要打诚信牌,在诚信面前,“红包”会黯然失色。在患者信任期望值得到满足之后,还有谁愿意白白从自己的腰包掏钱呢?面对“红包”和回扣,医院管理部门除了出台重典之外,还要从福利待遇、工资奖金等方面全方位地体现不拿“红包”与拿“红包”的差别,让医务人员感觉到拿“红包”其实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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