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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篡改病历患方如何应对
  来源:39健康网  时间:2006年08月01日

     本报讯(记者 冯梓剑)市民蒋小姐向本报咨询:面对医院篡改伪造病历,患方应当如何应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面对医院有可能篡改、伪造病历时,患方应该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该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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