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除须保护在岗工人的健康外,还须对离岗后工人健康“埋单”。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卫生部日前公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新的修订稿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专家表示,这条规定的出台,对加强职业病防治,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据了解,职业病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而且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今年2月,我市就发生这样的悲剧,孙某曾在两家制鞋厂打工,后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已花去12万余元的医疗费,目前已无钱治疗,陷入困境,但两家工厂均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如果他在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就不会发生厂家推脱责任的情况。
据悉,这次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专家在修订时就考虑到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迟发性或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除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外,还特别规定要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据市疾控中心有关人员介绍,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较严峻,急、慢性职业中毒时有发生,当前职业病主要集中在尘肺、苯中毒、听力损伤这三种病上,职业病人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加。这项法规的出台,将有效地促使用人单位重视生产安全管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并承担起对劳动者的责任。
(来源:扬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