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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尊严和更愉悦的死亡
http://www.39.net     时间:2003年11月20日
  出生时,我们已经没有自己选择的权力,死亡时,我们可不可以为自己 找种较舒适的方式,特别是当人病入膏肓,无药可医又痛苦不堪的时候?
  
  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出现在澳大利亚。这个名义上仍属君主立 宪制的当年住满红种人今日住满白种人的国家,在1996年将安乐死写进 了法律里。这意味着,在地球人中,澳大利亚人第一个取得了自由选择安乐 地死去的权利("想有权安乐地死去?赶快入籍澳大利亚吧!"也许澳大利 亚会以这个独特的法律来招揽有用的海外人才吧,可惜,该法律不久就被废除了。)
  
  按照澳大利亚人通过的这个法案,一个合法的安乐死应当由如下环节组 成:
  ①病人首先证明自己身患绝症,并已无药可治;
  ②接着,精神病学家也必须证明:病人并非因为临床抑郁症才要求安乐 死;
  ③之后,病人必须用48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再考虑;
  ④同时,病人必须证明自己有操作安乐死有关装置的能力;
  ⑤当安乐死有关装置(电脑、注射器泵、静脉导管等)启动后,电脑屏 幕显示:"如果你按'是'键,你的身体会在30秒钟内得到一次致命的注 射,并且立刻死去。你愿意按照程序进行下去么?"
  ⑥病人选择"是"键。电脑启动有关设备,将巴比士酸盐和肌肉松弛液 的混合输入病人手臂。
  ⑦病人很快入睡,并慢慢停止呼吸,最后,安乐地死去。
  我们有权选择让自己死得更安乐,接受这一点并不是件十分困难的事。 问题在于、也正是立法者所担心的是,如何严格界定安乐死与"谋杀"之间 的区别?
  
  现实要复杂得多。在上面提到的澳大利亚式的安乐死中,病人被要求必 须十分清醒并有完整的判断能力,并且不能是心情抑郁而致,最后还有48 个小时的时间让自己反悔。但在另一个发生在英国的个案中,情况则很不相 同。1993年英国最高职业法院对一位年仅21岁、大脑已坏死4年的患 者作出判决(这个患者根本已经听不到这个对自己生死悠关的判决),同意 其父母和医生的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停止输入营养液。事后,法 官作过如此的解释:取消使一个人艰难地维持生命的支持措施,同采取以结 束一个人的生命为目的的积极措施,二者重大的区别是:后者属于谋杀。
  
  澳大利亚人的安乐死看起来是比较完美的,至少它让病人有了自行选择 的权力。更加有说服力的是,病人要证明自己是患了不治之症,这便有理由 与(被认为是消极的、不应提倡的)常规性自杀区别开来。
  
  但在处理"脑死亡"甚至是"植物人"这一类的问题时,澳大利亚人的 办法仍然漏洞百出。除了技术性问题外,更多是涉及伦理、道德范畴的困惑 。
  
  和上文那个英国法官所说的"取消使一个人艰难地维持生命的支持措施 "非常相似的事例发生在日本。稍为熟悉日本传统的人都知道,在生存资源 困乏的过去,在日本很多地方都有一种习俗,当一个人衰老后,他(她)会 被自己的子孙背到深山中,然后丢弃在那里,任其死去。
  
  这种令人毛骨悚然的做法,在生存资源困乏的过去,似乎是很有科学道 理的。为了本民族生命的延续,为了让有限的资源消耗在更有希望保持种族 发展的年轻人身上,这种选择似乎是唯一的。和那个英国人相比,日本人有 类似的理由:一个艰难地维持生命的人的支持措施应当被取消(例如对老人 )。
  
  让我们设想一下这样一件无比残酷的事情:在北海道的一个深山老林中 ,在无边无际的寒冷、饥饿中,一个白发苍苍的老人,一天天地枯槁下去、 一点点死掉。原因在于,子孙们所有的口粮只够一个人吃,所以他(她)就 被子孙们抛弃了。
  
  在这里,这些日本老人的子孙之所为,与"有意识地谋杀",与"以结 束一个人的生命为目的的积极措施",又有什么区别呢?说到底,这更象一 种"社会达尔文主义"。而在现代生活中,在生存资源似乎变得"过剩"的 今天,这种极端功利的、极端自私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应当已经不是我们 处世的准则了。  "没错,脑死亡的人也许是希望继续活下去,就象那些将自己冰冻起来的 身患不治之症的人那样依然满怀渴望。但是,你怎么肯定,他们就不是在渴 望安乐死,在渴望无需拖延、无需长捱的安乐死呢?"确实,没法肯定。他 已经脑死亡了,怎么还会有思维呢?我们无法确实他是否愿意安乐死,就象 我们无法确定他是否愿意苟活(本词在这里做中性使用)一样。
  
  如果不能确定病人的想法,也就不能确定医生不是在谋杀。这一点,从 "动机说"来讲似乎对医生有利,但从实际结果来讲医生仍难以自圆其说。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以271票对156票通过一项法案 ,该法案明确规定协助病人自杀的医生将会受到处罚。这使得安乐死在美国 成为非法。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海德如解释:"自杀是失望的终极行 为,并助长有目的地扼杀生命,与治疗的初衷相反。"这样,事情变得更复 杂:即使病人有明确的安乐死的自愿,即使从医学上可以证明病人已患不治 之症,医生协助病人安乐死仍是非法的。而没有医生的协助,安乐死就无从 谈起。美国人比澳大利亚人更陷入了自由权利和协助自杀的困惑之中。直到 目前,立法者所考虑的都仅限于技术层面。至于人有选择自己命运的权力, 这个基本点看起来并不成为争论的一部分。无论如何,从五马分尸到"一枪 毙命"到电椅行刑到药物注射到安乐死,都应算是社会的进步了。李大钊说 :"人生的理想,就是为了理想的人生。"这理想的人生,没有理由不包括 理想的死法。这样,才能所谓"终极关怀"。现代人常说要顾及"老者活着 的尊严",其实,总有一天,我们每个人也会考虑自己"死亡的尊严",以及"死亡的愉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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