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是一种权利,死亡也是一种权利。英国的这一份"死亡指导"给予了病人一个选择尊严地死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说,它和争议极的"安乐死"有很大的区别。放弃治疗手段是病人在医生的一种"不作为" 状况下的死,而安乐死是在医生或其他人的协助下的主动的死,死的共同出发点都只有一个:保持人的临终的尊严。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1997年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近百名专家学 者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会上争论得非常激烈,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部分代表认为目前在我国施行"安乐死"为时尚早。 目前,上海等一些城市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因为目前还没有一例是经过官方医疗单位的正式批准后进行的,而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要求"死 的权利",写一份遗书:"本人系无法忍受病痛而死,与旁人一概无关,口说无凭,立此存照。"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 有学者认为,在对待"安乐死"问题上必须持严肃谨慎的态度。据调查 ,全国近亿老人中,有600多万老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虐待,武汉市一位老母未死就被儿子送往葬场。所以我国国情是,很多老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 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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