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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3)
http://www.39.net     时间:2007年01月07日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

  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专业人员聘用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严格岗位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按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来源: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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