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出租(借)柜台,是指承租方借用或租用药店柜台,派出或雇用销售人员销售本企业药品的行为。这是出租(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无证经营的一种形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经营秩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药监部门称,认定药店是否出租(借)柜台,一是看经营的药品是否纳入了药店日常经营的“购、存、销”和质量管理之中:是否建立了规范有效的药品供应商档案,是否具有合法的购进票据,是否严格履行了购进药品质量验收制度,验收记录是否完善等;二是看销售人员是否纳入药店员工管理:是否与药店建立了用工合同关系,是否由药店统一发放工资并统一服装和佩饰,是否参加了统一的上岗培训和健康体检等。
大连市药监部门表示,专柜药必须留存合法的购进(进药)票据,否则将一律按照出租(借)柜台行为予以处罚。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对专柜药品分类分区陈列并规范标识。同时要建立药品专柜报告制,药店将设置药品专柜的情况及时向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对于出租(借)柜台的药品零售企业,药监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没收出租方的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承租者,药监部门除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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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