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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有望立法

www.39.net  2007-07-14  新华网  记者周婷玉、刘铮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有望立法

    2007年7月13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右)、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左)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图为嘉宾在浏览中国政府网。中国政府网 姚勇摄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13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今后我国将做进一步的工作,制订相应的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

    有网友提出,按国外通行的做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规范乙肝的检测,在体检中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体检结果应直接寄送个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郝阳表示,尽管患者隐私权有法律的约束,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仍被泄露。“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

    同时他指出,近期卫生部新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保护隐私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将制订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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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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